学校官网| 内部工作网|

教学文件

当前位置: 首页 -> 教学管理 -> 教学文件 -> 正文

梧州学院经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25-10-15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学院学生课程考核工作的规范管理,保证课程考核工作顺利进行,保障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

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考核,学院所有普通本科生及来华留学本科生(以下称学生)参加的理论课程、实验和实践类课程以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工作,均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。所有课程考核形式均须坚持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。

第四条 课程考核须统筹知识、能力和素质等教学要求,确保评价严谨、公平。考核内容须有明确评分标准,按评分标准严格执行。

第五条 学院鼓励教师开展课程考核改革,开展考核改革的课程,须由任课教师制定改革方案,经学院审核、备案后方可实施。

 

第二章 组织实施、管理职责

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公共课程考核工作,负责制定课程考核文件、制定考试安排、检查考试纪律和规范师生考试行为等工作。

经济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命题审核、试卷保密、监考安排、考风考纪宣传动员、学生诚信考试教育、考场巡视监督等工作。

校、院两级共同负责巡考工作,巡考人员负责督查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,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;负责巡视考场,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违规问题并做好巡视考场记录。

第七条 课程终结性考核须在课程结课后的3周内进行凡列入学校期末统一考试的课程,具体考试安排由学校统一发布、组织实施。统一考试课程优先安排通识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。其他课程考试安排由学院组织实施。

第八条 除开展考核改革的课程外,同一教学大纲、相同编号的课程,须实行统一考核(统考)

第九条 课程终结性考核前,学生因病因事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,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。

 

第三章 课程考核设计

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执行百分制。其中,过程性考核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%。对于以实践性内容为主的课程,其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的比例经学院审核同意后,可以如实调整。

第十一条 过程性考核包括期中成绩、实践(实训)成绩(不含独立实验课)、出勤状况、平时作业、随堂成绩、课程设计(论文)、读书报告、小组讨论等。过程性考核形式不少于3种学生出勤占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10%(含10%)。

课程考核的成绩组成须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设定。

 

第四章 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

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,终结性考核以课程考试为主要形式。各专业考查科目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课程论文、实习报告、课程设计等其他形式进行终结性考核

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命题负责人实施。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,科学合理设计难易度、区分度与覆盖度,确保教学目标达成度。须同时准备内容、题量和难易度相当的A、B两套试题,两套考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%。

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%试题类型不得少于4种,须合理、均衡地给大题及小题赋分。

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命题须设置审核人,审核人由学院结合实际自行确定。考试前由命题负责人填写《梧州学院课程考核命题计划表和《梧州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》,经审核人对试题结构进行审核后,由命题负责人留存。命题负责人对试题的正确性、题号的连续性、试类型的正确性负全责。

第十 课程考试过程中,监考教师与学生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。考试结束后,监考教师须如实填写《考场记录》,按照参加考试学生数量整理好收回的试卷,送交指定地点。命题负责人须及时领回试卷,组织安排阅卷。教师阅卷要严格按照试卷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凡是由2名以上(含2名)教师共同承担一门课程的,须做好阅卷分工,实施集体阅卷。

十七 课程考试阅卷结束后,教师须按照学校教务处要求及时提交课程成绩。

十八 课程考核结束后,任课教师需对所授课程考核结果进行专门分析,并就课程教学达成度形成书面报告

 

第五章 

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。

 

梧州学院经济学院

2025年6月25日